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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及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制品的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出境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制品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2)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及其他方法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其他方法”,指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3)本罪主观上是故意。(4)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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