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双重客体,包括国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税征管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货物和物品。(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走私行为。“其他走私方式”包括: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又无合法证明的。(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都是故意犯罪,过失地未予申报或未纳税者,应按一般海关违法处理,不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其中,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实施本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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