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离婚立法原则,与限制离婚主义相对立,指在离婚问题上,法律充分尊重婚姻关系的本质,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为宗旨。如果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合意,或者即使没有合意甚至一方有过错,也应从婚姻实际出发,决定婚姻存续与否,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惩罚一方的手段。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均对其离婚立法进行修改,实行自由离婚主义,或实行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相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也充分肯定了离婚自由。从世界范围看,由限制离婚向自由离婚主义过渡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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