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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从词源意义上讲,是指从被束缚、被虐待中解脱出来。自近代以来,自由通常被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述方式是“免于……的自由”,又叫“消极自由”;二是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其表达方式是“有……自由”,又称“积极自由”。在哲学意义上讲:(1)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客观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当人们认识了客观规律之后,就可能利用和驾驭这种力量,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而获得行动的自由。(2)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人们认识了必然性之后,还应顺应客观规律,按必然性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因此自由也意味着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统一。意志自由是内在状态,行动自由是外在状态,真正的自由是不断由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一系列过程。作为政治学的自由概念强调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只有确认社会全体成员平等的基本自由并以此为前提把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统一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法学的自由概念强调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律上,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当主体的自由被法律作为一种权利而确认之后,就意味着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权利主体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都不能禁止权利主体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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