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1)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中国境内实施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和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或个人进行资助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提供资金、提供武器、提供物资等行为。资助者如果直接参与实施被资助者上述犯罪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成为被资助者所犯罪行的共犯。(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既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所谓“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行使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归大陆的台湾省。所谓“境外组织、机构”,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分支组织,如外国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此处之“居住”,包括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以及短期居住者。(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行为之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7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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