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证券持有人拥有行使一定民事权利的资格的证券。资格证券的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持有证券,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以任何方法证明其权利,权利人也可以不持有证券而行使权利。资格证券的特征是:(1)持有资格证券的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持券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义务人向持券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因而资格证券又被称为免责证券。(2)在一般情况下,资格证券与其上记载的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但是,资格证券与其上权利的结合是松散的,真正的权利人如能以任何方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亦可不持有证券而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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