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军火等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1)资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战时的国家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军火等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敌人”,包括国内外的敌人;所谓“军用物资”,主要指军粮、军用被服、车辆、油料、器材及军事经费等。本罪是为战时设立的条款。(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者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现行《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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