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下令各省筹办,次年颁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正式设立咨议局。依据上述章程,咨议局为遵旨采取舆论之地,虽有权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之事,及本省预决算、税法、公债、单行章程规则之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等,但均须取得本省督抚之同意。如咨议局与督抚意见分歧,由资政院仲裁。督抚有监督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并可奏请皇帝解散咨议局。咨议局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议员由各州县选举产生,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皆有限制。
上一篇:孳息下一篇:资本不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