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对物诉讼
是指以确定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诉讼。准对物诉讼与对物诉讼相似,但它不像对物诉讼那样,影响所有的人对某物的利益,而是影响一些人对某物的利益。法院对这些人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某物有管辖权。准对物诉讼是美国诉讼法中的管辖根据之一。美国的准对物诉讼有两类:第一类是原告人要求法院确定先前已经存在的对某物的利益,或者要求法院取消某些人对该物的利益。这类诉讼有分割土地,确定地产所有权和取消土地抵押赎回权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人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土地有管辖权。第二类是原告人通过属于被告人的某物对该人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原告人的诉讼原因,不是对特定的物的所有权要求,而是对被告人本人的要求。美国法学家卡萨德(Casad)说:“根据美国传统的理论,法院如果能取得对被告人的财产的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就能受理对该被告人本人提出要求的诉讼,即使法院原来对此人并无管辖权。”这类诉讼是以扣押被告人的物(财产)和债权而开始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人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被告人的物(财产)有管辖权,或者对被告人的债务人有管辖权。法院对被告人财产的管辖是通过扣押财产或者扣押第三人欠被告人的债务等程序来实现的,所以,在美国这一类准对物诉讼亦称“扣押管辖权”(attachment jurisdiction)。现在美国司法判例中所称的准对物诉讼通常指的是第二类准对物诉讼。在这一类诉讼中,扣押的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且也包括无体财产,如公司的股票、银行存款以及第三人欠被告人的债务。197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在受理洛林诉科威特博尔德航运公司时,扣押了一家康涅狄格公司欠科威特公司的债务,从而对该科威科公司行使了管辖权。1978年华盛顿州联邦西区法院在受理大巴哈马石油公司诉加拿大运输代理处案时,扣押了被告人在法院管辖区内的银行存款,作为对它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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