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一些诸侯国将法条铸刻于鼎的立法行为。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国大夫子产于周景公九年(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三篇于鼎,并晓谕四民“以为国之常法”。继之是晋国铸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赵鞅、荀寅“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铸刑鼎具有公布成文法的性质,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秘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