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的对称。指严重的犯罪。大陆法系对犯罪所采用的依刑罚的种类、程度所作的分类之一。1791年、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先采用这种分类,并且至今仍在沿用。根据该法典规定,重罪是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的犯罪。身体刑和名誉刑包括死刑(1981年废除)、无期惩役或10年以上2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惩役、无期禁锢、有期禁锢、流放、褫夺公民权。现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仍然采用重罪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