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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公证

书籍:法律辞典

指公证处办理公证过程中,在出具公证书以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决定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终止公证是结束公证程序的方式之一,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积压、及时结案,避免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防止因积案过多造成工作秩序的混乱具有积极意义。中国终止公证的事由包括:(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出现上述事由,应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作出是否终止公证的决定。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通知其继承人;当事人死亡而又不知其继承人的,公证处可以免除通知的义务。当事人或继承人对终止公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终止原因消除后,当事人或其继承人仍要求公证的,可重新申请公证,公证处将按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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