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而暂时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程序的中止实际上是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进行,使债务人暂时受整顿程序的支配和和解协议的约束。如果债务人违背其忠实地不折不扣地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或者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为《破产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对债务人的整顿而宣告其破产,恢复进行暂时停止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恢复后,中止破产程序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