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也是中国的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共4章138条。该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注意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它是一部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在其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在第2章中,首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例如,取消了罢工的自由;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内容。其次,重新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再次,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和前三部宪法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的显著、突出的位置上,从而表明国家对它的重视和重点保护。该宪法在“国家机构”中,进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新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新增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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