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辛亥革命胜利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在联合会通过,次年元月修正。共4章,21条。它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各部部长对临时大总统负责。参议院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由各省都督各派代表3人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本纲首次以法制形式宣布废除帝制,成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的根据,并成为“临时约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