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①英国法院系统中的初级法院。审理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治安法官法院是由非专业的治安法官审判,有些案件由专业的治安法官审判。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由非法律专家兼任的治安法官审理简单起诉的犯罪,由2-7人组成合议庭;如是专职的治安法官审理,可以独任审判。对于正式起诉的犯罪,治安法官法院不得自行审理,而只能预审,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足以提起公诉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有足以提起公诉的事实和证据,得向皇权法院起诉。不服治安法官法院的裁判,得向皇权法院上诉。治安法官法院也审理一些民事案件,主要是家事案件:如强制认领及支付抚养费命令;承认夫妻分居,规定分居中的子女的监护人以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命令;承认收养成立以及对于有必要承诺的人不予承诺时,代其承诺有关收养关系的事件;对于未满21岁之人的在有必要承诺未满21岁之人的婚姻为有效而不予承诺时,代为承诺该婚姻有效;关于子女的一般监护事项;一般的为使扶养命令实现的程序;国家给予16岁以上未满21岁之人以援助时,请求扶养义务人返还之诉。审理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3人以下合议审判,但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法官各一人。不服治安法官法院的民事裁判,可向高等法院上诉。②美国各州一种普通法院。沿袭英国的制度,法院设治安法官。有些州由公民选举,有些州由州长任命。审理诉讼标的价额较低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审判采独任制,由治安法官1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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