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当事人主义”的对称。指司法机关不受当事人意思的约束,依职权指挥诉讼的进行,主动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是当代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结构类型之一。以刑事诉讼为例,在侦查阶段,职权主义强调依职权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追究犯罪。侦查不公开,对嫌疑人的权利限制比较多。在审判阶段,法官在开庭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还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人,并对证据进行核查。庭审时,法官始终处于审问者地位,依职权讯问被告、询问证人,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和决定采取必要的一切证明方法,查对核实各种证据。当事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经法官同意后,虽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但这种发问只是对法官审讯的补充。当今世界各国的职权主义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呈现互相接近的趋势,两者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实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表现在加强侦查中对嫌疑人的保护、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审判程序中增强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内容、法官更持中立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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