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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例如,对到期不纳税者,每天处以税款的2‰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促使其早日缴纳税款。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不是为了对义务人进行制裁,这与行政处罚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是不同的。执行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必须由本人履行他人无法替代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执行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的数额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中国《税法》规定了滞纳金的数额;法律、法规只规定幅度的,执行机关可在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数额。(3)执行罚按日计算,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止。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应停止执行,不能再收取。执行罚的程序大致与代履行一样,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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