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两层含义:(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2)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惟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述第一层含义可以用以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即符合知识产权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区分。这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必须处于专有领域,具有专有性;如果进入公有领域,就不能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第二层含义,也体现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有形财产权的所有者,如拥有一张桌子的物权人,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对他的那张桌子的使用、处分权,对其他的同样的桌子则无权使用、处分,更无权禁止他人制造、销售同样桌子的权利。而对于取得这张桌子的产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来讲,不仅具有禁止他人制造、销售同样桌子的权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再就同样的桌子取得专利权。可见,对于某一类有形物而言,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是针对具体个别物的,是相对的、有限的,而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才是真正的“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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