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的主要特征包括:(1)证券是持券人拥有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持券人持有证券,便拥有证券上的权利即证券权利。由于证券本身与其上的权利结合在一起,意味着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结合在一起,拥有证券本身的所有权即拥有证券上记载的权利。(2)证券是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权利凭证。证券能够代表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是:当运用证券记载并代表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时,持有证券就拥有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或者要拥有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移转证券就移转了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或者要移转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移转证券;实现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出示、提示或者交付证券。(3)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证券作为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法律对之有严格的形式要求,证券不仅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证券的内容合法,但如果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对证券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4)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以外,证券以自由流转为原则。由于证券本身与其记载的民事权利密切结合,证券的移转代表着证券上所记载的特定民事权利的移转,因此证券的流通产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法律效果。证券作为流通凭证,可以使证券权利的转让不受义务人同意的限制,可以省略转让权利时实地交付标的物的麻烦,可以使有期限的证券权利在到期之前就可以实现其价值,也可以通过流通使任何性质的证券权利随时变现。所以,证券的流通性极大地提高了证券的效用。证券的作用主要包括:(1)证券作为书面的要式凭证,可以明确而定量的表示权利,便于对证券权利主体和证券权利内容的识别;(2)利用证券,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3)证券作为流通凭证,可以便利民事权利的转移,有助于资本流通和商品流通;(4)利用证券,有助于确立和稳定信用关系,促进各类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证券划分为不同种类。例如,依证券与其所记载的权利之间的联系程度,证券可以划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依权利的存在是否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可将证券划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以证券上记载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可将证券划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以证券上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证券划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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