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收取证据的收据的制度。告诉庭在收案时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登记,填写证据收据表,该表由审判人员签字或盖章后,交给当事人作为凭证。这严格了证据交接手续,提高了当事人对证据材料重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