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证据资料”。指诉讼中通过法定方式获取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这些以一定形式所体现的内容,用以证明待证事实存否和真实程度的都可以称作证据材料。对于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加以审查判断,确认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能力的材料,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广义的证据概念,则包括未经法定审查程序的证据材料。中国诉讼法有关证据的条款就是从广义上使用证据一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