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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

书籍:法律辞典

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关系以及规定交战行为和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称。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战国、中立国、非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和战斗员免遭非法伤害。战争法的渊源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形成的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战争法的正式编纂始于19世纪中后期。与此有关的国际会议主要是: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8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3次日内瓦会议。编纂的主要条约有:1856年《关于海战的巴黎宣言》,1864年《改善战地伤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1899年海牙诸公约和宣言(包括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04年《医院船免税的日内瓦公约》,1906年《改善战地伤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07年海牙诸公约与宣言(包括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公约》,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1929年《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海军军备的伦敦条约》(包括海战规则),1936年《关于潜艇作战规则的伦敦议定书》,1937年《尼翁协定》,1945年《关于审判和惩处欧洲各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协定》(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附法庭宪章),1949年日内瓦4公约,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日内瓦4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993年《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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