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违抗命令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的命令与指示,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和军人的战时职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首长,服从并坚决执行命令是军人的天职。(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所谓“作战命令”,是指与参加战争、战斗有关的上级机关或人员的命令、训令、指示等,这些命令经常是关于战斗准备、战斗实施、兵力配备、集结地点、时间、攻击方案、战斗梯队或撤出战斗的各种指令,稍有疏忽则关乎整个战局的形势;如果军人违反的不是这些命令,则不构成本罪。违抗命令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执行命令迟缓、故意执行与命令内容不同等各种表现方式。战时违抗命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由于违抗作战命令而打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有利战机;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伤亡损失,等等。虽有违抗命令之行为,但没有出现对作战造成危害之结果,则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军人,即指参加作战且应接受上级命令的直属部队的军人,没有参加作战的现役军人及预备役人员,均不成为本罪之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若因过失而违背作战命令,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21条规定,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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