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形式之一。分一般则例与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指六部针对一般事务制定的,特别则例则是各部就所管辖的事务而编写的。则例的编定从康熙朝开始,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清代则例数量极多,对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