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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被依法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人,具有某种法定的原因而暂不监禁,交付一定机关监管。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并经审查批准的,才可以实行监外执行。对于自伤、自残,或者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由被决定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如保外就医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未满刑期的刑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批准监外执行的机构做出监外执行决定,应当将该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监外执行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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