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中指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了解行政机关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通过抄写、阅览或复印卷宗和有关材料,对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作决定的动机、出发点、意见等有充分的了解后,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与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对抗。因此,阅览卷宗权是实现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实际影响行政决定形成的前提条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阅览卷宗权,各国行政程序法都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的阅览卷宗权在涉及国家或个人隐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