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援引刑”。刑法未明确规定某罪的法定刑,而是规定某罪的刑罚适用,援引另一罪的法定刑。例如,中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应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援引法定刑不是独立的法定刑形式,而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一种表现形式。采用援引法定刑,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法律条文更加简炼。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是与本罪的性质相近似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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