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中,对“原产地名称”作了以下定义:“原产地名称”指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源于该地,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有。任何不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名称,当用在某种产品上如果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联系,也视为地理名称。中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首先是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接着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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