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指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之一。1993年12月1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到2000年6月为止,已有135个成员。从整体上看,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③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④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⑤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⑥版权自动保护原则。TRIPs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透明度原则;③争端解决原则;④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⑤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2)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TRIPs把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①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②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有10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③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3)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4)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TRIPs具体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对被告的适当赔偿、其他救济措施等)、临时措施(包括对“即发侵权”的制止等)、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这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尚属首次。(5)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TRIPs还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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