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的对称。是罗马法以来的一种重要的物的分类。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物质形体,能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物,如土地、物品等。而无体物主要是指借助于人的主观赋予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以后的一些国家的民法上就将物限于有体物,包括自然形成的自然物,如矿藏、河流、动植物;人工制造的加工物,如机械、桥梁、食品;以及一些必须借助于他物的存在才能表现出的无形物,如气体、电力、光热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