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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以国家名义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及其公私财产权益。犯罪对象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国库券”,指财政部发行的,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印有一定面值和发行时间、规定期限、届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指国库券以外的国家发行的、券面所示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券者方能兑现的法律凭证。如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任何一种行为:第一,使用了伪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第二,使用了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诈骗”,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即其隐瞒了有价证券系伪造或变造的假券的基本事实,以虚假的国库券或者有价证券,从事兑现、有偿转让、合同抵押、抵充货款等非法活动;更有甚者,实践中,有行为人还将此伪造或变造的有价证券“出售”给不法收购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者。(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与任何诈骗犯罪一样,实施此类行为者,均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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