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书籍:法律辞典
担保物权的一种,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价款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最早规定于法国等国的民法,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动产优先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所享受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动产优先权标的所涉及的范围,又可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一般优先权的成立依据下列基础债权而产生和行使:(1)诉讼费用,除一般诉讼费用外,尚包括债权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保存或清理债务人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如扣押费用、代位诉权的诉讼费用等。(2)丧葬费用。当事人的动产应保证其丧葬费用和其负担的人的费用。(3)最后一次生病的医疗费。(4)报酬,包括受雇人过去1年及当年的报酬、在农业方面过去1年及当年迟延支付报酬的债权、雇工及学徒最后6个月的报酬等。(5)为债务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生活资料。(6)某些因工伤事态应付的补贴。动产特别优先权一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质权而产生,二是按照为保存债务人的动产或使新的动产成为债务人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而赋予债权人的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所享受的优先受偿权。其分为两类:一是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二是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包括由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其具有优先受偿性质,适用抵押权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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