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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在幼女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的手段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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