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引渡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主要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的引渡。根据在引渡关系中国家主体地位的不同,引渡可以分为主动引渡和被动引渡。前者也叫请求引渡或由外引渡,指被请求国要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刑的人引渡回国的活动;后者也叫被请求引渡或向外引渡,指被请求国向外国引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刑人的活动。根据被请求引渡者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引渡可分为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前者所针对的是处于侦查、预审或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针对的则是已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服刑的被判刑人。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没有引渡义务,但有时出于友好或礼让也接受引渡要求。引渡条约通常为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多边条约则有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1957年的《关于引渡的欧洲公约》等。根据有关引渡的条约、立法和实践,可要求引渡的国家为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当有数国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犯罪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有的条约规定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引渡的对象是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是请求国本国人,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但大多数国家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在引渡问题上,一般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特定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请求国不得对被引渡者因发生在引渡之前而且不包含在引渡请求之中的罪行进行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也不得因上述罪行在未经被请求国同意的情况下将被引渡者再引渡给第三国;(2)双重归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引渡请求所列举的行为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一般包括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3)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政治犯罪排除”,它允许被请求国将它认为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排除在引渡合作范围之外。政治犯不引渡,已成为国际惯例。宗教犯一般也不在引渡之列。一国向另一国引渡逃犯一般是根据请求而予以的协助。请求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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