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
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与道德义务相区别。依据法律规定,主体当为而不为,或不当为而为,要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在理论上,义务也有多种界定。(1)利益说,认为权利既为权利主体享受、并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相应的,义务即为义务主体应付出的利益,或称负担,或称不利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才有一定完整的法律关系。利益既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也是义务的主要内容,其差别仅在于权利人“收入”利益,义务人要“付出”利益。(2)约束说,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该作为的要约束自己的任性和私利而去为,不该作为的要约束自己不去为,这样,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法律上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性,该为者不为,不该为者为,就会带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随之而来的就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制裁。(3)责任说,认为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称,义务人依法应当和必须承担、履行责任,法律权利才能实现。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这种责任不是单方的、或固定由某一阶级、阶层、个人负担的,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不时互换的,在此时、此地、此事上你是责任的承担者,在彼时、彼地、彼事上你又是别人承担责任的受益者。法律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义务常常通用。(4)意思说,认为与权利人之意思自由相区别,义务人之意思受到限制。法律义务是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的,即权利人对有的权利可以不主张、放弃,而法定义务是不能放弃而应当和必须履行的,包括对国家、社会和特定的他人的义务。其他还有“尺度说”或“规范说”、“手段说”、“法律上之力说”等理论上主要的争论在于义务本位、重心或先定之说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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