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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指为私情私利,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活动中,发现或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为私情私利而不予以移送,采取隐瞒、掩饰的手段,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但并不排除徇私舞弊的某些作为方式,如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对重大刑事案件不作移交,在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仍拒不作移交;为了不移交刑事案件而大肆弄虚作假;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多次对依法应当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的;对严重的犯罪不移交,耽误了案件的及时侦破与罪犯的及时惩治,致使犯罪分子继续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法规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派或委托执行行政法规工作的人员,亦应视为行政执法人员。这些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及受托、受派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予移交。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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