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负责拟订各项新法律,删订旧有的律例及各项章程的机关。清廷于1902年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订旧有律例,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在该馆工作期间,陆续修改或制订了刑律、刑事诉讼法、商法等各种法律,虽多数未能实行,但在推动法制进步上仍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