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无效
书籍:法律辞典
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如具有下述情形即为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而不遵循,有权国家机关可随时宣布该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应视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3)行政主体受暴力威胁、逼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4)实施将导致犯罪的行政行为无效,相对方有权抵制而不予执行。(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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