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
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权的运行(表现为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之所以被特别强调高效率问题,取决于行政权运行的三个特点,即广泛性、直接性和紧迫性。国家行政所辖领域往往比司法更广,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能源、交通等管理,无不构成国家行政事务的组成部分。面对广泛而复杂的行政事务,没有高效率的管理手段是无法胜任的。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有不少事务有很强的时间性、紧迫性,如果行政效率跟不上这种时间性,往往会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美国对行政权的实际运行作为科学进行研究,发端于第28任总统威尔逊。他发现行政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国家行政效率,并选择“为了效率不能不相当多地牺牲民主”。虽然他把“效率”与“民主”绝对化,但他非常重视行政效率是值得一提的。现代行政管理不仅要依法办事,而且要按科学办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行政效率原则主要要求是:(1)要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效。在行政立法中,为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应重视并规定行政程序中的时效制度,即规定行政活动的时限,超过法定时限的,就构成违法,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构组织要精干。各国政府的行政改革一般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放在首位。(3)要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力争用尽可能少的钱办尽可能多的事。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经济分析,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从目前世界各国行政立法来看,已从单方面强调行政管理向行政民主与行政效率并重的方向发展。从整体上改变了过去“为管理而管理”的模式,而改变成为“管理就是服务”、“既要讲求行政效率,更要追求行政民主”,重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现代行政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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