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
书籍:法律辞典
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委托给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来行使的行政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委托,便构成行政委托关系,从而构成行政合同关系。接受委托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必须按照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要求行使职权,接受委托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委托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如果接受委托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实施行政委托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则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告。随着行政委托现象的增多,行政委托的范围和规则成了行政法学的一大课题。行政委托在国外的行政法及其理论中业已被不同程度地注意到。1976年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把行政机关之间的公务委托作为“行政协助”加以肯定。在英国,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可以把它的任何职权委托给其他地方政府执行,但关于征税、借款、病畜法中规定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向地方议会中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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