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行政机关作为公民之间民事法律纠纷的仲裁者、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结案的调解制度。行政调解不同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也有别于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调解。相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而言,由于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具有比较强的权威性;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由行政机关出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可以防止大量的轻微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