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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律规范活动的方式、过程、步骤等程序。行政立法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是保证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使立法权的前提,是保障行政立法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条件,不仅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管理法规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有着极为重大的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它们都应当经该部门或政府的最高会议决定,由其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有关公报或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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