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
指国家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工作。世界各国一般都设有监察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行政监察机关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作为其一项重要职责。行政监察的内容十分广泛,既有合法性监督检查,又有合理性监督检查;既有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又有对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决议命令的监督检查等。具体来说,其主要任务有:(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及完成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情况;(3)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管理的最佳方案,找出影响行政工作效能的各种弊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4)发现和纠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惩戒各种行政违法违纪行为;(5)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典型和事迹。行政监察的主要权限是:(1)调查权。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常务会议;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有关文件、材料;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2)建议、要求权。要求检查对象暂停有严重违法乱纪嫌疑人员的职务;要求监察对象执行或正确执行政府决议、命令;通知监察对象纠正或撤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力挽回给国家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建议监察对象纠正或撤销录用、任免或奖惩不适当的决定;建议主管部门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3)处理处分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可查核其银行存款,并通知暂停支付;可直接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取得非法收入的,可给予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4)制订、颁布规章、命令、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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