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后者对前者的服从、协助和受益。行政管辖的基础是行政管辖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职权)。管辖权行使的范围便是行政权限。管辖权划分不清,则会出现管辖交叉。当同一件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均有管辖权时,应遵循“先行管辖原则”,即由先作行为的主体管辖。行政管辖不同于行政隶属。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其行为采用“属人主义”;行政管辖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管辖行为采用“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