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当事人所施加的制裁措施。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当事人依法给予某种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其不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和其他人,以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行政处罚有以下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这是行政处罚同刑罚、民事制裁的区别之一,后者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民个人、非行政主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对违反行政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或执行。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交通警察队决定并执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如军车违章由军队主管机构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如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法规、交通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等,应受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仅仅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而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则不受行政处罚,依民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如非法取消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等。但如果行为既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了民事侵权,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拘留、罚款、没收处罚与刑罚中的有关处罚应避免叠加。(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凡一切违反行政法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直接限制与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活动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将直接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法律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确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在法定处罚权限之内,对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的当事人实施法定的处罚措施,同时,决定及执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民及其他当事人(受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有权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是保证行政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严格、积极、准确、及时地对违反行政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凡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无权免除处罚,对依法不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不得妄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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