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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行为人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付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对合行为,可构成必要共犯中的对合犯关系。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同,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付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利益、帮助或方便条件。如通过行贿而走私,偷逃国税;在公共工程招投标中要求提供特殊帮助等。如果行为人是为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则不构成行贿罪。中国《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给付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数额较大的财物,以行贿论。实施行贿行为即使为对方所拒绝,亦构成犯罪既遂。(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亦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请托行贿的意思,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行贿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0条作了具体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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