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系统地探讨犯罪的原因、刑罚以及各种有关制度、犯罪预防及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的专门学科。刑事政策一词来源于德语Krminal Politik,最早由德国刑法学者安谢尔·费尔巴哈于1803年首先使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刑事政策有广义及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通常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诸种手段,对犯罪人和具有犯罪危险的人所采取的刑事措施。对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及基本内容,理论界目前的看法也不统一,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除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实体刑法中所体现的政策外,凡与预防犯罪有关的策略、方针、措施、原则等均属之,如劳动就业、文化教育、法制宣传、治安联防等政策措施,即属此类;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适用和改善刑罚及其有关制度以及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广义说与狭义说均以预防犯罪的对策作为研究的中心。所不同的是,狭义说以适用或改善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此,凡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社会政策等,均属于其研究的范畴。中国刑法学界目前认为,犯罪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症”,是社会病态之一。为防止犯罪,不能仅依赖于刑罚一种措施,而应从整个社会政策着眼,对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为此,需要对刑事政策作广义的理解运用和研究,这也符合当代刑事政策学发展的趋势。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均以犯罪与刑罚为其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以刑法学原理为基础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刑法学是刑事政策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刑事政策的研究成果不仅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于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实践中,而且对丰富和发展刑法学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因此,刑法学的研究离不开刑事政策学。但是,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学科,因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1)刑法学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依据成文法,作为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和注释,其主要任务是阐明现行刑法的意义及内容,以利于刑事司法任务的完成。而刑事政策学,则将犯罪与刑罚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主要从因果论及目的政策论的立场加以研究,以阐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由什么人所实施,用什么方法最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现行刑罚制度的效果如何,等等。(2)刑法学的研究范围限于成文法上所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刑事政策学则不但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反而立于与传统法律相对立的自由地位。凡是成文法上的规定,只要认为不合目的,都可自由加以批评,并提议制定更合理、更有效的立法及对策。因此,刑事政策学是站在指导修正现行刑法将来立法的地位来研究问题。
上一篇:刑事侦查学下一篇: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