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时的主要法律形式,或为当时法律的总称。如西周周公所定刑书九篇,《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春秋郑国大夫子产所作刑书三篇,《左传·昭公六年》载曰:“三月,郑人铸刑书”;春秋晋国赵鞅、荀寅所铸范宣子之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