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进行协助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协助他人进行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他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而故意予以协助;(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中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